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如下几项:
1.原告有向法院提起诉讼,放弃、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,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;
2.被告针对原告起诉,有应诉、答辩、提起反诉的权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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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;
4.有申请回避的权利;
5.有收集、提供证据的权利;
6.有查阅、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文书的权利;
7.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;
8.有向证人、鉴定人、勘验人发问、要求重新鉴定、勘验、补充调查的权利;
9.有进行辩论的权利;
10.有请求法庭支持调解、自行和解的权利;
11.有查阅庭审笔录并申请补正的权利;
12.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;
13.有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、裁定书、调解书的权利;
14.有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内有申请再审的权利。
二、当事人有如下诉讼义务:
1.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,依法行使诉讼权利。
2.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者提交证据的义务。
3.当事人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。
4.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。
5.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、裁定书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。
三、当事人诉讼费承担的规则如下:
1.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,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。找法网提醒,部分胜诉、部分败诉的,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。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,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,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。
2.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、裁定的,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。
3.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,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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